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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浦北县人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5/25 10:51:19   阅读:35028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议事规则

2000721日浦北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1230日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政水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审议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必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依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书面向同级党委请示,获得批准后,一般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镇人大主席和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决议、决定,委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最后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作议案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

第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二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

议案的提请,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作审议,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委

托的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必要时指定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

上述工作报告,分别由报告单位的正职领导到会作报告(正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十八条  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审议议题,要求被审议单位报告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被审议的单位。通知发出后,被审议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作好准备;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在会议审议前围绕有关议题组织代表视察或进行调查研究,就有关会议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或决议草案;被审议单位的报告材料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打印好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在会议举行前的10日内,将需审议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的报告后,对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在60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或确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工作评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评议,应当提前四十五日将评议的内容、时间、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被评议的单位。

被评议的单位应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自查,提出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对被评议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调查,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评议的单位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评议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会议结束后九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条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再作补充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质询案提议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讨论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审议议题,实事求是,言简意明。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讨论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的议案,采用电子表决系统按键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按照《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委员的建议、意见、分别交由“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上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印发有关单位和全体代表,以便宣传,并了解执行情况,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协助“一府两院”推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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