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4年1月6日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30日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邀请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主任会议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计划安排,研究制定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
三、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质询案、人事任免案和有关部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指导和协调开展工作。
六、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方案。
七、检查督促人代会和常务委员会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有重大问题的处理。
八、对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镇人大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
十、研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构成、工作人员配备和人大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镇人大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三、研究办理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提出并确定。
第八条 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两天以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落实或督促“一府两院”负责办理。
第十条 会议纪录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