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线 61
首 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字体: 】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浦北县人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3/22 8:32:31   阅读:243630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


 本文的地址是: http://513260.gxwh.asia/onews.asp?id=3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类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视察办法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民联 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
主办单位: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22008120963H
桂ICP备19003117号-1
公安备案号 45072202000528
地址:广西浦北县投资大厦    邮政编码:535300    电话:0777-8212377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